上海民事诉讼律师谈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

日期:2022-01-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民事诉讼,律师,谈,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目的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和倡导的法律道德标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内容。上海民事诉讼律师讲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孙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7363.33元;2.要求被告孙某依法支付原告张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3212.28元;3.要求被告孙某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本金67333.33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张某支付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4.要求被告孙某依法支付原告张某律师费1万元;5.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某承担。

  被告孙辩称,1.原告张某分享了吴某因诈骗我获得的361000元犯罪所得中的9万元。2.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我只能返还241000元。吴某因诈骗我获得的361000元偿损失,并从借款中扣除。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孙某为偿还欠吴某、赵某(黑社会组织团伙成员)常规贷款,经吴某、赵某介绍。联系,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贷款借据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借款人保证按月按时归还本息。逾期未归还的,本人同意按约定的利息支付5‰的违约金。2018年8月8日,借款2万元。双方对贷款金额72万元无异议。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孙某将一套名下小区的房子转让给原告张某,作为上述贷款的转让和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偿还了2018年5月6月7月8日4个月的利息,每月10500元,共计42000元,2018年5月29日20.5月30日20日200000元。

  淄博高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贷款通过外人赵支付张的手续费、转让费、利息(2018年4月)共计84251元,其余款项由吴、赵控制和使用。被告吴。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并被处以刑罚。同时,判决责令被告吴、赵等被害人孙赔偿343749元,判决正在执行中。
 

  裁判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贷款本金58474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谈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
 

  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中的适用。上海民事诉讼律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指导作用。规范和保障作用,基于审判职能,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以司法正义引领社会正义,使守法者骄傲,使违法者难以行动。

  1.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积极践行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了一个社会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执法办案的责任。明确是非。解决纠纷,惩恶扬善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肩负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发挥着规范、指导、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观的特殊作用。因此,上海民事诉讼律师民事审判不仅要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还要引导当事人遵守善行,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裁判中的解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价值观培育与实践结合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积极倡导和坚决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倡导、培养和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谴责、制裁和消除各种缺德行为或丑陋现象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倡导的基本价值观。诚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事和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友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倡导诉讼诚信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非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因此,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公共秩序和良好秩序的原则,违反这一原则的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注意运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责任手段,依法惩治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和不诚实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仅要查明案件的实体纠纷和纠纷是非,还要审查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依法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诚实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受苦;依法制裁。谴责不诚实的当事人,绝不让狡猾不诚实的人通过诉讼占便宜。目前,打黑除恶已经进入正常化,人民法院应积极运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责任手段,依法惩治相关违法和不诚实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司法判断中鲜明的价值取向,积极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坚决制裁和惩治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树立公正判断的行为准则,引领社会主义人民群众对生活的向往。

  本案中,原告张某明知被告孙某无力偿还吴某、赵某借款及本人的案涉借款,并深陷套路贷之坑,仍为一己之私,发放贷款,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团伙融通资金偿债,借机谋取不义之利,为己之私,损人利己,致使他人陷入生活困境甚至绝境,严重违背善良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原告张某的借贷动机、目的乃至行为,违背法律和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谴责和惩戒。另外,原告张某本人并无从事贷款主体资格,仍然面向社会向不特定对象从事放贷行为,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其在明知吴某、赵某系从事放高利贷等犯罪团伙组织时,且深知他们的放贷套路和手段,仍为已设陷埋坑的套路贷、黑心贷提供案涉资金,致使吴某、赵某等诈骗、敲诈被害人钱财得逞,其行为具有非法性,且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综上,涉案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同时原告张某提前收取的手续费、过户费用、利息(2018年4月)等计款84251元应从借款本金72万元中扣除;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偿还的利息、违约金等51000元作为偿还的本金从借款金额中扣除;关于出借人诉求的利息问题,本案借贷活动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约定利息标准没有拘束力。鉴于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可谴责性、违法性,并系借机获取不义之财,善财可得,恶利不取。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借款人资金占用期间的正常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息,亦不应支持,本案借贷应按无息处理,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诉讼费虽然原告胜诉,亦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以示惩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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