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在第一章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一节危险驾驶罪中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过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考虑行为人醉驾行为方面,应当考虑:
1.醉驾的时空环境,即时间、路段、距离等。包括: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获时醉驾的距离,离目的地的剩余距离。
2.醉驾的机动车车况。包括:是汽车还是普通摩托车;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
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4.醉驾行为有无导致损害后果,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5.醉酒程度,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 毫克/100 毫升,还是超出很高。
6.犯罪态度,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弃车逃匿,甚至殴打、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冲卡等恶劣行为。
7.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是否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
8.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醉驾、酒驾记录以及其他前科劣迹。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师对于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法律问题咨询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