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日期:2020-12-25 阅读: 关键词:《,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卓先义、施妍、向平、刘伟、黎晓波、褚万里、邱忠、沈明、高辉锋、邓明、王燕珩、李毅、周伟文、高晨东、周鹏、杨昆。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药品人员的血液采集可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参照执行。 

2血液采集 
2.1活体血液提取 
2.1.1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2.1.2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2.1.3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A。 
2.1.4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1.5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2.1.6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2.2尸体血液提取 
2.2.1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其他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2.2.2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采血器材应保持洁净;盛装血液样本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性良好。 
2.2.3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取样部位应进行皮肤清洁,避免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2.4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需要解剖提取时,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参见附录B。 
2.2.5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提取的血样应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如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应由采血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3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2.4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一次性采血器材 
A.1组成 
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 
A.2标志 
在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 
A.3包装 
包装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和运输的要求。 
A.4贮存 
一次性采血器材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仓库中,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盒内。 

附录B(资料性附录)尸体血液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 
B.1外周血 
外周血提取方法见图B.1,从腹股沟部切开皮肤,分离出股静脉,洁净注射针沿股静脉走向刺入血管,抽吸远心端血液。 


B.2心血 
心血提取方法见图B.2,打开胸腔、剪开心包膜,洁净注射针入右心房或右心室,抽吸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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