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权威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202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上海民事诉讼律师将带您深入了解这一通则的核心内容,为您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的所有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鉴定原则与职业操守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遵循技术操作规范,同时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同时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委托与材料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对与记录,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受理决定与不予受理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可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时间。若鉴定委托超出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鉴定用途不合法等,司法鉴定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鉴定人指定与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指定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鉴定材料管理与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材料的安全与保密。鉴定人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鉴定。
鉴定时限与终止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当鉴定材料耗损、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或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出现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意见书制作与送达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机构存档。委托人对鉴定过程或意见有疑问,有权获得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出庭义务与准备
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应支持鉴定人出庭,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鉴定人能顺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专业领域细则与适用范围
通则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一般程序规则,各专业领域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鉴定程序细则。通则适用于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业务也可参照执行。
结语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强调,202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提高了司法鉴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严格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确保每一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