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在军队就要服从命令。然而一些不怀好意的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一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会构成犯罪。那么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闵行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许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人大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修正)(节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聘的,由县级国民当局责令矫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2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批示职员、值班执勤职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首要军事使命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招聘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招聘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招聘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批示职员、值班执勤职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障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言语、笔墨等形式唆使、煽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部队兵员治理秩序。创建失常的兵员治理秩序,保障部队满员,是实现作战、锻炼、战备、值勤等使命的需求。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言语、笔墨,如面谈、揭晓演说、寄送宣扬资料、分发口号传单,煽动正在退役的军人不经向导同意,私自脱离部队,或许已经同意,但过期不归。煽动,是指接纳言语、笔墨、图像等体式格局对军人举行煽动、教唆、教唆、挽劝、要求、宣扬、威逼、用以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煽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
再连续退役,或许虽经同意,归队后拒不离队,回避兵役责任,包孕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动,必需情节严重,才组成犯法。“情节严重”,法律实践中,主如果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批示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一)》的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3)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4)发生在战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凡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背军纪军法的行动,依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差错不克不及构本钱罪。其念头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法组成要件。假如行为人实行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构造逃离部队军人实行其余犯法举止的,应该分手科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假如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
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闵行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