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宴后不听劝阻醉驾身亡组织者还需担责吗

日期:2021-06-29 阅读: 关键词:醉驾身亡,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醉驾刑事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四川广元市的郭先生,邀请好友李先生到家中吃饭,两人共同饮酒。饭后,李先生驾车载着儿子离开,郭先生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李先生驾车离开后,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李先生当场死亡,经鉴定,李先生属于醉酒驾驶。

  事发后,李先生的家属将同桌吃饭的郭先生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6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6月6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明知李先生酒后要驾车离开,虽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因此存在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赴好友家宴后,醉驾出事故身亡

  同车9岁儿子幸免于难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李先生驾车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郭先生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吃饭者的还有郭先生的姐夫等另外两人。吃饭时,李先生喝白酒,郭先生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当天21时20分许,李先生喝酒后驾驶轿车,搭载自己9岁的儿子,沿108国道由剑阁方向驶往广元市城区方向。行驶至108国道1909公里55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当事人李先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儿子并无大碍。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先生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先生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处,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李先生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的家属称,李先生从外地旅游回来到自己开办的石材加工厂巡视后,于当天18时许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回家吃饭,路过郭先生家时被其叫住,挽留李先生吃饭喝酒,因外出旅游好几天没回家,于是李先生说不喝酒,想回家吃饭,但郭先生再三挽留,李先生盛情难却,只有下车带儿子在其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后,李先生要回家,但郭先生等人在明知李先生要驾车,却并未进行劝阻也没有履行照顾、看管、护送或及时通知其妻子的义务,在李先生醉酒的状态下仍然让其驾车离开,最终李先生出车祸身亡。
 

赴宴后不听劝阻醉驾身亡组织者还需担责吗

  好友遭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担责10%

  事发后,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属支付了5万元,但双方针对赔偿无法达成协议。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郭先生等人担责60%,赔偿60余万元。

  不过,庭审中,郭先生辩称,当时是大家旅游完了以后回家,在群里聊天,李先生说在其家门口了,于是他出于礼节,就让李先生到家里吃饭。吃饭时,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饭后,他劝李先生不要走,还拿李先生的车钥匙,但没有劝住。当时李先生离开时意识清楚,行为正常,不存在对于重度醉酒者无法走路等需要看护或者去医院等情形。而且,郭先生表示自己作为饭局的组织应当承担人道责任,其补偿的5万元也不予追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先生共同饮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先生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先生对李先生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据介绍,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为了确保案结事了,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回访,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时主动督促当事人实际交付履行,避免新的诉累。2021年5月25日,法官通知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到庭,郭先生于当日一次性向李先生家属付清了款项。

  醉驾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代表建议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2019年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开始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2021年全国两会,在“醉驾入刑”的第十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应重新考量“醉驾入刑”与当下社会的适配性。

  “从这9年的数据来看,数量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遏制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但如今不但没有起到预定的效果,反而已经偏离了初衷。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尤其是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驾被认定为犯罪,源于十年前“醉驾入刑”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让刑法进行了一次仓促修改。“‘醉驾入刑’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遏制,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并由此产生社会负面效果。”
 

赴宴后不听劝阻醉驾身亡组织者还需担责吗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近年来,多位代表委员曾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发表看法。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多年讨论中,如何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提高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以及对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成为议题焦点。

  韩德云: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韩德云回忆,10年前“醉驾入刑”源于当时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入刑后,一方面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另一方面打击面极大的“入刑”也让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的醉酒开车者受到了刑事处罚,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果。

  韩德云介绍,醉驾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后,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者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职业工作者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此外,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韩德云说。

  “醉驾入刑”和当下社会的适配性是韩德云重点关注的问题。他表示,中国几千年来存在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传统,过于强化和依赖通过刑事手段来调整社会秩序的现象。而“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为了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已经严重有悖当今社会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民法应当扩张,行政法应当规范,而刑法应当谦抑。”韩德云说。
 

赴宴后不听劝阻醉驾身亡组织者还需担责吗

  韩德云认为,“醉驾入刑”的十年已经通过大量宣传教育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刑法应当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后防护网,他建议应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

  “各地标准不一样,比如有的地区是200mg/130ml,可能下一个地方是200mg/140ml,同样一段路受到不同对待。”韩德云介绍,各地使用标准不一,会导致严重执法不公,乃至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事实上,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

  韩德云表示,不仅如此,从各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来看,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醉驾的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还有地区将城市和乡村的醉驾入刑标准区别对待。

  因此,韩德云建议,应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扩大以行政手段处理醉驾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同时,在全国统一入刑执行标准,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总体目的就是提高入刑标准,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去处理问题。”韩德云说。

  朱列玉:修改或取消醉驾罪

  “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朱列玉介绍,此议案的立意在于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并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做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

  朱列玉认为,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可以见得“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已经背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现在醉驾的认定标准比较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犯罪了。”朱列玉认为,十年来入刑的严格程度都没能控制醉驾数量,从根本上看还是与国人的文化环境有关,与“为什么在中国废除不了死刑”类似,因为杀人偿命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概念。“法律要照顾人情。中国人聚在一起,总是要喝两杯,喝了一二两酒,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认可。”

  朱列玉称,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要求,应该是犯罪的人越少越好,事前的教育要大于事后的处罚。如果都需要入刑来管理,那反而表明治理水平的不足。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在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时,他表示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不具备的作用,但在社会治理中,不能过度依赖刑法。”朱列玉认为,可以对饮酒驾车的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或者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手段。

  朱列玉介绍,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该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还可以提高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增加对严重醉驾的惩治力度。

  对于“醉驾入刑”在当下的适用性,朱列玉认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可以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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