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解析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日期:2022-02-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解析,产品,侵权,的,

  专利权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的独家权利。其特点之一是公开保护。一旦发明和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其技术计划将向公众披露。因此,专利侵权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素。只要行为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除外),无论他是否知道专利技术计划,都认为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考虑到侵权产品卖方侵权判断的实际困难,专利法第七十条免除了侵权产品卖方的赔偿责任:用于生产经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承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销售者销售具有合法来源的侵权产品,免赔偿的前提是不知道销售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在起诉卖方之前,有时会向卖方发出侵权警告通知。通知发送给卖方后,是否意味着卖方知道销售侵权产品,不能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免除赔偿责任?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讨论如何确定卖方是否知道销售侵权产品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还启发了专利侵权产品的用户。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3日,原告拥有专利号为20032011252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诉权。该专利于2013年10月9日终止。

  原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所有销售被告发出侵权警告通知,该通知于2013年7月1日由被告销售人员签署。该函规定:贵店销售的品牌自动排气阀侵犯了原告排气阀的专利权(专利权号为ZL20032012523.2,专利权人为孙俊义)。请立即停止销售,并联系我厂协商赔偿。

  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其业务范围包括涉及的专利产品类别。2013年7月,原告从被告经营的经销处购买了两个品牌的排气阀,总成本为150元。

  与原告专利权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两种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告要求: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侵权警告通知,被告作为卖方继续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卖方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辩称原告虽然向卖方发出通知,但通知不附专利证书等必要文件,根据通知不足以让卖方意识到被控侵权产品将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裁定被告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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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

  辽宁省高等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明确说明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的具体情况,作为个体经营者,卖方没有资格和条件确定专利是否侵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卖方具有判断专利侵权的技术能力。原告也没有向卖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销售的侵权产品是专利产品,如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上诉原因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因此维持原判决的一审。

  原告拒绝接受,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警告信记录或附加了被起诉侵权产品的信息。专利权信息(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等)。侵权比较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卖方收到警告信,原则上应推定其知道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2013年6月29日,原告向卖方发出通知,称卖方销售的品牌自动排气阀侵犯了其排气阀的专利权(专利权号为20032012523.2,专利权人为孙俊义)。还附有通讯地址、邮政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号码。对于该通知是否能使卖方知道其在主观状态下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则需要充分调查该通知中记录的信息内容。二审判决认为,权利持有人需要向卖方提供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以构成卖方的主观状态。

 

  监审程序

  在监督过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侵权警告通知书规定了侵权产品的品牌、名称和专利产品的专利号码。权利持有人,但没有附加能够反映侵权比较基本信息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体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不是专利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排气阀的主要技术特封闭在产品外壳内,因此不能推断销售人员应了解销售的侵权排气阀的技术细节。虽然根据通知书中记载的专利号可以查询专利技术计划,但卖方没有客观条件和专业能力判断产品是否侵权,仅通过侵权通知书不足以使卖方知道其销售产品在主观状态下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方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关于卖方免责的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二审对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不当,应予以维护。但是,法院二审认为,权利人需要向卖方提供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以构成卖方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知识。识别标准太高,应纠正讨论的原因。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原因有缺陷,但判决结果不当。因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第59号民事判决保持不变。

 

  律师评析

  首先,专利法第七十条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打击侵权来源,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有合法来源的侵权产品销售人员免除赔偿责任。卖方是否知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卖方需要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三个要求,即:一是使用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承诺销售侵权产品;第二,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第三,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第三,由于卖方知道或不知道是一件非常主观的事情,卖方很难证明自己。在排除重复侵权或恶意侵权的前提下,专利权人发出的侵权警告通知非常重要。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从上述情况来看,该通知至少应包括:被起诉侵权产品信息。专利权信息。能够反映侵权比较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在监督审查过程中,辽宁省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决的原因是警告信缺乏侵权比较信息。考虑到专利侵权的专业性,缺乏侵权比较信息不足以证明卖方知道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最后,侵权警告通知书不具有判断所涉产品是否侵权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强制卖方或用户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卖方。用户收到类似的通知后,如果有合法的产品来源证明,则适合等待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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