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证据材料,它们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方面。本文上海医疗事故律师将围绕当事人应提交的涉案病历资料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条进行分析和引用,以期帮助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相关问题。
一、当事人提交的涉案病历资料的必要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提交涉案病历资料可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使法庭和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公正的判断。
证明医疗过程和结果:涉案病历资料可以提供医疗过程的记录和诊疗结果,对于评估医疗过程的合理性和治疗效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辅助鉴定和评估:涉案病历资料可以作为鉴定和评估医疗损害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并确定损害的程度和原因。
二、客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通过医疗设备、检查、实验室结果等客观手段获得的病历资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客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具有证据力。在上海市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法院采纳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最终判决医疗机构不负有责任。法条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这表明客观性病历资料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推定效力,但当事人仍然有权对其进行质疑和辩驳。
证据分析:客观性病历资料通常是通过医疗设备和专业检查手段获得的,具有客观、科学、可靠的特点。它们记录了医生的诊断、治疗措施、手术操作、实验室结果等客观情况,可以提供独立的证据支持。法院通常倾向于采纳客观性病历资料,因为它们反映了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三、主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的法律地位和限制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主观叙述、病史回顾等获得的病历资料,如症状描述、病情记录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限制:
法律案例分析:在某些案件中,主观性病历资料可能受到当事人的主观性、不准确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院在评估证据时会对主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审慎的权衡和判断。例如,在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医生存在诊断错误,法院采纳了患者的主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但同时也考虑到其可能存在的不准确性,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决。
法条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来质疑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分析:主观性病历资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依赖性,可能受到医生的个人观点、判断和记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使用主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其一致性、可信度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如果主观性病历资料与客观性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质证。
四、上海相关规定和实践
上海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法治环境良好的城市之一,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病历资料提交和证据审查也有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应当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并提供给患者或其代理人。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评估客观性和主观性病历资料的证据力,并结合专家鉴定、法庭调查等手段,作出公正的判断。
同时,上海市的法院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也注重科学鉴定、专业调查和合理认定损害赔偿数额,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五、结论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推定效力和较高的证明力,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则需要审慎评估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在上海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综合考虑各类病历资料的证据力,并结合专家鉴定和法庭调查等手段,以确保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