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医生是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2010年2月,陶医生与医院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协议。协议约定,陶医生进修结束后必须回医院工作,服务时间不得少于十年。上海医疗纠纷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除了返还医院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占用医院培训场所,制约同期其他专业后备人才培养,给科室一定时期业务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责任。违反上述两项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8万元。“医院为陶医生的培训支付了一万元。
2014年6月,陶医生递交了辞呈,自2014年8月以来一直没有在医院工作。医院要求陶医生支付80000元违约,理由是他没有履行约定的服务期限。陶医生拒绝付违约。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陶医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一家医院在接受仲裁后提出反诉,陶医生向一家医院支付了80000元违约,拒绝了该医院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雇佣关系于2014年8月1日终止; 第二,陶医生在仲裁裁决生效后10天内向医院支付了8万元违约; 第三,陶医生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为此,陶博士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陶医生说,该协议是由其中一名被告的医院单方面达成的,其中包含一项欺凌条款,这并非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的处罚,协议中规定的处罚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有关处罚的法律法规,无效,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要求维持《2014年8月1日双方当事人雇佣关系解除》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医院违约8万元的仲裁裁决。被告医院认为,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建设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管理人员通过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企业或者终止劳动保险合同,法律、行政政策法规制度或者根据国务院另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展提供一个专项教育培训成本费用,对其进行学习专业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社会服务期约定的,应当能够按照自己约定向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员工提供的培训活动费用。用人单位质量要求提高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完全履行这一部分学生所应分摊的培训项目费用。”因目前我国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行业规定对劳动者服务期及违约金未作特别重要规定。
因此,双方都是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争议,应当选择适用上述这些法律保护规定。因培训费为10000元,服务期为10年,陶医生职业培训后服务3年,按此计算,违约金应为7000元。判决双方的聘用关系于2014年8月1日解除;陶医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某医院违约金7000元。
某医院可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我国法律进行错误。陶医生属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双方企业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而非中国劳动关系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审理应适用人事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
最高人民通过法院在相关部门批复中已明确我们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设计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技术规定,实体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保护规定,人事法规中没有一个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合同的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应当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能够降低,陶医生自己没有及时申请降低,且合同早已履行完毕,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陶医生立即向某医院网络支付违约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