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三(化名)在医院等待诊断结果时,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症,翻越窗户攀爬到医院门诊大楼9楼跳下自杀身亡,其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行为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进行赔偿。上海中心大厦律师讲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上海中心大厦律师案例详情:
张三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为(胃窦)黏膜慢性炎。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为进一步查明病因,医生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张三同意进一步检查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胃窦黏膜活检。次日,张三在检查结果未出来前便前往医院查询自己检查报告,但未能取得检查结果,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张三攀爬到门诊大楼外墙,想要跳楼自杀,医院发现张三站于该院门诊大楼9楼外檐后,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劝导、安抚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
但张三情绪异常激动,在反复劝说无效后,张三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张三多发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张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疾病误判并夸大病情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张三深信自己患有胃癌从而轻生,同时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三跳楼自尽,将医院诉至法院。涉案医院辩称,医院对张三的诊断符合医学常规,在张三有自杀行为后也进行了积极劝导、救援,并在张三高空坠落后积极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所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病理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并无不当,不能证明医院具有过错。而张三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却因自我猜疑上至门诊大楼9楼,翻越到外墙檐跳楼致死,医院门诊大楼9楼电梯间也装有限位器,医院在发现张三后,也立即组织劝导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在劝导后,张三仍跳楼自杀,张三死亡系自身意志行为所致,医院难以防范,且在张三坠落后立即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所以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与其诊疗服务有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超出了合理限度。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经营者究竟是否有责任,需要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而法院则要根据证据作出权威的判断。
据了解,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一些事故中的受害人,往往以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为由,要求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上海中心大厦律师表示,确定此类纠纷中的被告究竟是否有责任,最关键的是要确定被告是否有过错,而所谓的过错,可能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对设施的管理责任问题,一般来说,管理责任不应是无限的,譬如对于天然河道,不能要求采取过度的保护措施。另外,对于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为管理者,主要责任是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公众予以明确的提醒,譬如饭店大厅比较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这种隐患,同时,要明确发出预警。上海律师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