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越来越多的人从网上购物、缴费、订票等生活应用的变化、智能家具的进入、网络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事物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体验到与时代发展的科技感。从头到尾的技术发明,衣着、饮食、住宿、生活用品等等到处都可以看到,互联网“越来越像氧气”,弥漫在每个人的身边,不可缺少。
不仅如此,生活方式的进步是网络力量最直观的彰显,那么在公共领域带来的价值嬗变和制度进步,成为互联网时代不容忽视的特征。微博微信成为社会舆论的组成部分,广播直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我们经常可以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台上,看到各种各样的聊天记录截图,都会引发大量网友留言讨论。平常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剑”,近一段时间,网上的各种爆料信息层出不穷,特别是前段时间还出现了很多,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保护网络隐私权势在必行。
但你知道哪些属于侵权行为,边界在哪里,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维权吗?
一、我就晒个聊天记录算违法吗?
【案例】黄某系湖北某学院学生,通过百度贴吧相识刘某。2019年6月某日,刘某在百度贴吧湖北某学院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在发帖当日,刘某又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对黄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向黄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8000元。(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2020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网络虽然为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公布他人的隐私,并且进行威胁勒索,显然是侵权行为。
二、你知道你“定义的隐私权”,它被法律承认了吗?
【案例】在2019年5月,张先生和李女士网络相识。见面就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女士无意间发现张先生是已婚人士。张先生却直接称要与现妻子准备要离婚,李女士以为这是真的,经历长期地下情。在2020的年初,李女士因怀孕入院做手术,张先生想和李女士分手,并承诺给予补偿其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出具了欠条。由于李女士一直未收到这笔补偿款,在一气之下,她跑去张先生的公司,直接在其公司的玻璃上 ,粘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李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法院认为,张先生已是已婚人士,但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李女士发生不正当的关系,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张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有些粉丝可能会问,李女士的行为,为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这里要提醒大家法律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门槛”的,诸如此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法律将仅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
三、录音录像别随意场合选择需注意
【案例】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陈某称他向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多次索要债款未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把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考虑到尹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人民网:法庭上私自录音还当证据交给法官一女子被罚款5000元)
上海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精心总结出来的建议:
1.网络并非法外地,言行举止要注意;
在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利用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隐私侵犯三要素,遭遇侵犯隐私要会寻帮助;
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隐私曝光行为如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要知法律有“门槛”,合法权益受保护;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一般要求隐私权具有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与边界。因此不是所有的“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