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及(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除以上法律规定外,公司还可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罚。
由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比如把违纪行为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对三级违规行为,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否则,公司将无法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一,是针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内容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等行为,都要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列出,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利益。
规章制度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培训、签字后生效;在处罚条例中,列出了违反行为的大小分类,对“一般违反”、“严重违反”和“严重违反”的定义,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情理处理。若每月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规”,连续一个月迟到早退、未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者算“严重违规”,连续三天旷工者算“严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