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告诉你法律对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有哪些主要规定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也叫一审程序或初审程序。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以下七个具体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其程序基本与公诉案件相同。但也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3)基层人民法院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20日以内审结。
(4)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具体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3个月,而不是6个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