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南码头律师证老夫少妻组合系造谣

日期:2021-11-23 阅读: 关键词:浦东​南码头律师,诽谤罪,名誉权

        祖孙合影被造谣成老夫少妻

  11月19日,一位名叫“飞哥在东莞”的网友,图文并茂地发帖称:“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万礼金+88万二房公寓+豪车一辆。”消息在网上快速扩散后,有网友发现,照片是几年前一名女生和外公拍的写真,被该账号盗用。11月21日凌晨,名为“_Niki君_”的博主刊出长文,回应被造谣“老夫少妻”一事。“_Niki君_” 表示,前几年为满足外公的心愿,她于2018年12月29日在小红书发帖晒出自己和外公游玩上海的照片,之后又陆续晒出自己陪外公拍的写真。但近日她被朋友告知发现部分图片出现在某网络平台并被写成了“老夫少妻”的故事……

  博主表示自己非常崩溃对其生活已经造成困扰并已经联系律师要严肃追责她希望能将当事人行拘还在收集证据11月21日中午,博主又发文表示:关于被造谣,一定“刚”到底。她表示,律师告知她所希望的让造谣者被刑拘/行拘的处理办法都几乎不可能,甚至报警几乎无法立案。律师告知,过往被造谣受害人(甚至上热搜程度的受害者)的维权费用甚至高达数10万之高,并且维权之路甚至按年计算,这让她一度气哭到失言和崩溃。

  博主表示:“最大的崩溃点在于,实在想不通也气不过凭什么我要承受这些!我只想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竟然会如此难!如此繁琐!但我依然会选择维权到底。我觉得只有这样才会给热爱造谣的人足够的威慑力。”对此网友也纷纷表示“支持维权!”

 

  涉事账号已被封禁 曾删帖并更名

  据报道,11月21日在今日头条搜索“飞哥在东莞”时,显示的相关用户却是一个名叫“东莞故事会”的账号。有网友称,这是因为对方在事情发酵后,先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后又将名字改成了“东莞故事会”。另据@_Niki君_贴出的相关截图显示,她曾向造谣者私信,希望对方不要乱写,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而对方的今日头条账号名称正是“东莞故事会”。

  11月21日17时18分,头条号平台管理官方账号发布关于“飞哥在东莞”的处罚公告。公告称,近日网络上传播的“女生与外公游玩照被造谣是老夫少妻”一事得到网友广泛关注。平台收到用户举报称,头条号“飞哥在东莞”,现已改名为“东莞故事会”,将一位女生和自己外公游玩上海时拍的一组照片写成了“老夫少妻”的故事。经核查,该账号系编造谣言误导用户,挑拨公众情绪,平台已对该账号予以封禁处理。
 


 

  人民日报发声:把祖孙照造谣成“老夫少妻”,这样的“谣棍”必须依法严惩

  亲情洋溢的祖孙照,被造谣成为老夫少妻,实在荒唐。对当事人来说,谣言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并殃及其家人,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对社会来说,为了博眼球赚流量,毫无底线的行为伤害公序良俗。

  目前造谣者已删除图文,并将账号名称“飞哥在东莞”改为“东莞故事会”,平台已对该账号予以封禁处理。显然,这事不能算完。受害者已联系律师维权,要求严肃追责。这种行为绝非删帖就能完事的。翻看“飞哥在东莞”的旧帖,可知此人是“惯犯”。一些帖子内容,不是老夫少妻就是少夫老妻,且佐以“土豪”“美女”“豪车”等字眼,充斥着浓浓的轻佻气息。

  不难判断,这是一个拙劣的营销号,干的是性质恶劣的勾当,为了博取关注无所不用其极。“开篇一张图,内容全靠编”,把充满亲情的祖孙合影配上“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的文字说明,太无法无天。受害者完全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他们为图私利,损害的是社会公益,有关部门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监管部门对这种乱象理应零容忍,持续推进网络乱象整治行动,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对这类个案坚决依法打击,以儆效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浦东​南码头律师证老夫少妻组合系造谣
 

  律师建议: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律师事务所浦东​南码头律师认为,如果博主所说属实,“飞哥在东莞”的行为肯定构成民事侵权,从人格权角度,严重侵犯了当事博主的名誉权,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要求其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向受害人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是否构成诽谤罪,则要看诽谤行为是否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难度相对会比较大。但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浦东​南码头律师建议,不管是哪种情形,首先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对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等新型方式及时保存证据,为后续维权追责扫除障碍。

  

  侵犯名誉权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因此,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浦东​南码头律师同时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名誉权人有权请求媒体对不实报道内容进行更正或者删除,但前提是其有证据证明该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失实的。因此,在发生侵权时,受害人应该及时保留、固定证据,其可以委托公证处对相关信息及网络名称等进行公证,以方便后续维权。上海损害赔偿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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